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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5-110-110001
- 處分日期
- 2021/11/08
- 違規日期
- 2021/08/2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6款,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8款,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10款,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5款,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6款,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4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臺端經營之家慶環保企業社(本市林口區麗林段876、884及885地號)稽查:1.現場貯存廢照明光源,惟發現廢照明光源貯存場地未有防止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貯存設施未標示且未分區、分類亦未設置護網或其他防止掉落、傾倒或崩塌等必要措施;未有1公尺以上之分隔走道,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暨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4、5、6款。2.現場廢鉛蓄電池貯存於未密閉鐵籠中,未標示其種類及名稱;貯存容器未具備收集廢酸液及防止腐蝕功能且貯存區未設有嚴禁煙火標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暨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6、8、10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暨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4、5、6款及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6、8、10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龜山區大崗里下湖街二四六巷六六弄三八號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林口區文化北路二段40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