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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第125期長安(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文號
23-113-100004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4/10/17
違規日期
2024/08/29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第4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1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本局於113年8月26日執行環境部下放名單稽查,發現該重劃會辦理本市安南區「(管制編號:D110D68001-1)」缺失如下:1.工地周界圍籬未涵蓋全工區,缺失記點4點;2.物料堆置未覆蓋防塵網,缺失記點10點;3.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措施,缺失記點10點;4.工地出入口屬區域開發,須設置自動洗車台,但規格不符附表三,缺失記點4點;5.工地達一定規模應設置監測儀表(洗車設備),未設置,缺失記點10點;以上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38點,有稽查單(含照片)可稽。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氣污染改善完成報告書乙份)。限改日期:113年11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4項及第18條規定,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及其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南市安南區長溪路三段三七三巷四五號
違規地址
臺南市安南區長安段-臺南市第125期長安(一)自辦市地重劃區工程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