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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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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120022
- 處分日期
- 2017/12/18
- 違規日期
- 2017/10/2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4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於放流口採樣送驗,生化需氧量為36.4mg/L,超過放流水標準(30mg/L)。二、現場查核廢水處理設施,增設調勻池4桶槽(每桶槽6公噸)、最終沉澱池1桶槽(6公噸)及污泥脫水機1台,另廠內使用地下水作為製程用水,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內容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42000元整,並命貴公司於107年1月26日前,檢具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放流水水質檢驗報告,檢測項目須包含生化需氧量及申請辦理許可變更或恢復原許可操作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視為未改善完成,本府依法按次裁處。限改日期:107年01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14條第2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2項、第45條第3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埔鹽鄉南新村好金路三巷二九之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埔鹽鄉南新村好金路三巷二九之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