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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120076
- 處分日期
- 2018/12/16
- 違規日期
- 2018/08/0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8月7日現場督察,督察○○並未在廠內,現場未備○○有請假紀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又查核廢水處理設施之電度、廢水排放之累計讀數、污泥量及藥品使用量等資料,亦未○○每日簽章確認,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8條第2、3款及第24條第9、10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8年1月21日前),檢具稽查次日起至提報日止之專責人員相關簽到退、請假及各項應簽章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8條第18條第2、3款規定,依同辦法第24條第9、10款規定,本府依水污法第48條第3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埔心鄉義民村育英路七六巷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埔心鄉義民村育英路76巷2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