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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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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高雄營業處橋頭供油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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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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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110002
- 處分日期
- 2022/11/21
- 違規日期
- 2022/07/0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6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案係111年07月08日下午17時陸續接獲民眾陳情後勁溪德民橋及德惠橋間之河面有油污污染河面,經查貴中心無廢(污)水排放,惟屬於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64.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4)「貯存系統:作業環境內設置地上、地下儲槽系統或貯存容器,貯存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其容積達200公升以上之事業(不含密閉、未拆封或倒置後不會洩漏之罐、槽、桶)。」,本局於111年7月9日13時30分稽查貴中心時,廢油水卻經由雨水排放系統排放至後勁溪支流楠梓溪(青埔溝),造成大量油污污染後勁溪流域,該排放之廢油水經採樣化驗COD部分高達166,000~496,000mg/L及油脂部分395000~639000mg/L,造成後勁溪水質及沿岸生態之嚴重污染,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及第28條第1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輸送或貯存設備,有疏漏污染物或廢(污)水至水體之虞者,應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6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第51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橋頭區橋南里成功南路青埔溪邊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橋頭區橋南里成功南路青埔溪邊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