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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金治畜牧場
- 文號
- 30-113-100026
- 處分日期
- 2024/10/29
- 違規日期
- 2021/10/2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臺端將T01-01貯存池之畜牧廢水,以沉水馬達銜接藍色軟管,直接抽至T01-11放流槽,再由放流槽沿放流管線將廢(污)水排放至地面水體,該流程屬水污染防治許可所未登載之流程;另於面對大門口的左側查有原水收集溝設有兩支管線,使廢(污)水直接流至畜牧場外水溝,其原水收集溝之廢水為牛舍之清洗廢水,其廢水未妥善收集處理,直接流出場外地面水體;另110年10月20日檢測結果如下:懸浮固體為1,9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12.2倍、生化需氧量1,9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23.75倍及化學需氧量9,0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50mg/L)19.07倍,排放廢(污)水中污染物濃度已達放流水標準限值5倍以上。
- 裁處書主旨
- 沉水馬達及藍色軟管已於110年10月20日稽查當日完成移除作業,故不另訂限期補正或改善期限。另原應處罰鍰新臺幣48萬元整,惟依行政罰法第26條扣抵規定扣抵應支付公庫之72萬元,故處罰鍰新臺幣0元。限改日期:110年10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本府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4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福興鄉福寶段二七五地號頂粘村頂粘街一九六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福興鄉福寶段275地號
-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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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