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彰化縣
  3. 粘金治畜牧場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粘金治畜牧場

文號
30-113-100026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4/10/29
違規日期
2021/10/2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罰鍰金額
NT$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臺端將T01-01貯存池之畜牧廢水,以沉水馬達銜接藍色軟管,直接抽至T01-11放流槽,再由放流槽沿放流管線將廢(污)水排放至地面水體,該流程屬水污染防治許可所未登載之流程;另於面對大門口的左側查有原水收集溝設有兩支管線,使廢(污)水直接流至畜牧場外水溝,其原水收集溝之廢水為牛舍之清洗廢水,其廢水未妥善收集處理,直接流出場外地面水體;另110年10月20日檢測結果如下:懸浮固體為1,9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12.2倍、生化需氧量1,9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23.75倍及化學需氧量9,0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50mg/L)19.07倍,排放廢(污)水中污染物濃度已達放流水標準限值5倍以上。
裁處書主旨
沉水馬達及藍色軟管已於110年10月20日稽查當日完成移除作業,故不另訂限期補正或改善期限。另原應處罰鍰新臺幣48萬元整,惟依行政罰法第26條扣抵規定扣抵應支付公庫之72萬元,故處罰鍰新臺幣0元。限改日期:110年10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本府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4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不須繳納
事業地址
彰化縣福興鄉福寶段二七五地號頂粘村頂粘街一九六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福興鄉福寶段275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