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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4-020013
- 處分日期
- 2025/02/08
- 違規日期
- 2024/11/1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5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第六區管理處烏山頭給水廠(曾文淨水場)從事自來水廠,經本局於113年11月13日巡查污泥暫存池有廢水溢流至排放口排放至地面水體(曾文溪)。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56000元整,本局於113年11月13日現場開立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657),限立即停止排放,本局於113年11月13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二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官田區渡頭里三塊厝一二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3/04 2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