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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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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1-120061
- 處分日期
- 2022/12/30
- 違規日期
- 2020/05/3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3項,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0條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擅自輸入有害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或經許可輸入且已運達我國口岸之廢棄物因故不得進口或未經提領,其收貨人、貨品持有人或運送人,未於接獲通知日起三十日內,將該批廢棄物退運出口。(接獲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通知未於期限內將貨物退運出口,廢棄物代碼:E-0213)(污染程度A=1,污染特性B=1,危害程度C=2)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3項及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0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一號一二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臺中港第31號碼頭貨櫃集散站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