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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3-110009
- 處分日期
- 2024/11/07
- 違規日期
- 2024/08/2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2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8月29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有研磨區粒狀物及表面噴塗區VOCs未有效收集直接逸散於空氣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事項如下:(一)研磨區:研磨作業所產生之粉粒狀物未有效收集而逸散至空氣中(該區設有水簾式防制設施2座,惟無法有效收集7座研磨作業區所產生之粒狀污染物)。(二)表面噴塗一區:查核時現場噴塗程序運作中,輔以火焰離子偵測器(FID)量測值約156~246 ppm,該區設有水簾式防制設施,惟該區後方有機溶劑調和區未裝設任何防制設施,揮發性有機物(VOCs)直接逸散於空氣中(FID量測值約288~484 ppm)。(三)表面噴塗二區:查核時現場噴塗程序運作中,該作業區設有水簾式防制設施,輔以FID量測值約為16.6~22.9 ppm,惟該區後方有機溶劑調和區未裝設任何防制設施,VOCs直接逸散於空氣中(FID量測值約758~1,972 ppm)。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23日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南屯區文心路一段一六九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雅區建興路三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16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