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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40001
- 處分日期
- 2024/04/01
- 違規日期
- 2023/09/2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承攬臺南市政府安平水資源回收中心屬公共污水下水道,經本局於112年9月20日派員稽查,現場查核自動監測(視)設施系統,現場拔除網路線後代碼仍為正常值(10)。未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8條第1項,附件二、自動監測設施量測及監測記錄值處理規範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本局於113年1月16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7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林口區中山路七一號八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一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