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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9-100001
- 處分日期
- 2020/10/13
- 違規日期
- 2020/08/1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
- 罰鍰金額
- NT$36,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案係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8月11日派員督察,經查貴公司民雄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違規情事如下:1.作業過程產出未經清洗之50加侖廢鐵容器、18公升方型廢鐵容器及廢塑膠混合物,未登載於廢棄物清理計畫書。2.盛裝油墨之18公升方型廢鐵容器(未經清洗)售予資源回收個體戶,其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3.委託吉利商號清除盛裝溶劑之50加侖廢鐵容器(未經清 洗),惟清除前未與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者簽訂書面契約。4.委託清運之廢塑膠混合物係以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之廢布(D-0803)名義清除,致廢塑膠混合物、廢布之清理申報情形與實際不符。5.廢塑膠混合物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且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0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0條、第43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嘉義縣民雄鄉北斗村中正路九號
- 違規地址
- 嘉義縣民雄鄉北斗村中正路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