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07-080004
- 處分日期
- 2018/08/06
- 違規日期
- 2018/06/2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9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稽查時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未在場,未備有其請假紀錄簿(單)或保存該請假紀錄簿(單)3年。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請依限於107年10月12日前檢具違反日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請假紀錄簿(單)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10月1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9款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10月19日環署水字第1040083906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財神路六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財神路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