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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2-010025
- 處分日期
- 2023/01/13
- 違規日期
- 2022/09/1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第一項設置之代理人如有更動時,應於更動日起15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查貴公司位於本市岡山區岡山里大寶街100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設置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及代理人之公私場所。本局於111年9月19日派員至現場查核發現貴公司專責人員代理人劉○○於111年4月7日離職,惟貴公司於111年7月19日方提出專責人員代理人異動申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及管理辦法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2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9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岡山里大寶街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岡山里大寶街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