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06-060009
- 處分日期
- 2017/06/19
- 違規日期
- 2017/03/0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3月8日至貴公司督查時,發現貴公司貴公司廢水處理設施操作紀錄、於調勻池加入硫酸亞鐵,加藥配製方式為1包(25公斤)加入500公升水中,經換算濃度未達許可規定之20%濃度,違反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法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大寮里光華路一二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大寮里光華路一二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