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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畜牧場

文號
30-106-060007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17/06/07
違規日期
2017/02/22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30,8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台端所屬大清畜牧場,經雲林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2月22日派員進行稽查時,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經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21200mg/L(放流水標準600mg/L)及懸浮固體:74800mg/L(放流水標準1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08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6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虎尾鎮東屯里大屯一五之九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虎尾鎮東屯里大屯15-9號(大屯子段929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