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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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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四號焚化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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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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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2-030018
- 處分日期
- 2023/03/23
- 違規日期
- 2023/03/0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廠前述製程屬「第一、二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管制對象,其污染源E001旋轉窯式焚化爐之排放管道P001,檢測頻率為第2級,需每半年進行定期檢測(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鉛、鎘、汞及其化合物);經查貴公司於111年2月21、22日執行上半年度定期檢測後,應於7月至12月期間內執行下半年度定期檢測,且二次例行性定期檢測間隔不得超過九個月;惟貴公司最近一次於111年12月31日進行定期檢測已超過九個月之規定,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及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大園區埔心里航勤南路二四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大園區埔心里航勤南路二四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