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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110007
- 處分日期
- 2017/11/27
- 違規日期
- 2017/10/0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0月6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至貴公司頭份廠稽查,發現貴公司頭份廠玻璃纖維製造程序(M01)現場尚有1座污染源設備乾式球磨機及1座袋式集塵器未納入許可登載,貴公司頭份廠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污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內湖區基湖路三七號一二樓
- 違規地址
- 苗栗縣頭份市田寮里民族路五七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