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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10027
 
            
            
            
                
- 處分日期
 
                - 2024/01/29
 
            
            
                
- 違規日期
 
                - 2023/12/0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76,5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於本市霧峰區吉峰里吉峰路101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081-09號),經本局於112年12月6日派員前往查核,查獲下列違規事項:本局於放流口(D02)處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測值45.5mg/L(限值: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765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霧峰區吉峰里吉峰路一○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霧峰區吉峰路10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