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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7-010019
- 處分日期
- 2018/01/29
- 違規日期
- 2017/11/29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仁武廠區)於106年11月29日14時05分經平台檢查,發現貴公司載運廢植物性殘渣等欲進廠處理,經落地檢查發現廢棄物中夾雜未破碎至30公分以下之廢植物性殘渣(雜草),已違反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規定,暨高雄市仁武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廢棄物進廠管制事項四、3規定,業經該廠依上開管理規則第10條第5款規定予以退運在案,上開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辦法第18條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款及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之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文衡里文衡路四三七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仁武廠區)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