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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2-070017
- 處分日期
- 2023/07/21
- 違規日期
- 2023/06/0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領有有機溶劑作業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694-04號),本局分別於112年5月12日及112年6月5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獲下列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之情事,違規事項如下:(一)5月12日1.A001活性碳吸附設備壓差計顯示為0mmH2O(許可核定為15~60 mmH2O)。2.A002洗滌塔的洗滌液流率儀表無法辨識,壓差計顯示9cmH2O (許可核定為1.5~6cmH2O),超出許可核定,且逾10%的範圍。3.未依規定每日紀錄原物料用量、污染源檢點、防制設備操作及檢點記錄。(二)6月5日1.依貴公司提供111年原物料報表,A001活性碳吸附設備於111年3月、5月、10月及112年2月更換0.075公噸(許可核定每月更換0.15公噸/次);查核時活性碳設備故障,確認前端污染源運作中。2.防制設備操作參數未依許可內容每日紀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新社區協成里興隆街七○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新社區協成里興隆街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