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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2-120015
- 處分日期
- 2023/12/26
- 違規日期
- 2023/12/0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63,000
- 處分種類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源操作許可證「堆置場作業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7079-00號)」,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8月2日派員至該廠執行砂石廠公共安全聯合稽查,前揭許可證核定之堆置場X001至X004所在土地地號為桃園市大園區圳頭段後館小段(下同)516、517、517-1、518、519、520、521-2、521-3、521-5、521-7;惟現場查核發現該廠另於44-4、45-2、55-3、520-1、521-1、521-9、523、524、524-1、525、521-4等地號土地違規使用,與工廠登記地號及許可證(頁次14/15)所核定地號內容不符,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經本府告發並限期於112年12月1日前完成改善。 2、本府環境保護局前於112年12月7日複查後仍未改善,原違反之情事仍未完成改善,貴公司仍於前述未列於許可證之地號土地堆置砂石等逸散性污染物,與許可證頁次14/15參、其他規定事項所核定地號內容不符,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執行第1次按次處罰。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63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2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大園區圳頭里後館一路四二七、四二九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大園區圳頭里後館一路四二七、四二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