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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120044
- 處分日期
- 2019/12/20
- 違規日期
- 2019/10/2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總廠)領有飼料製造程序(M03)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344-03號),本局於108年10月21日派員至貴公司(總廠)執行稽查作業,查獲有下列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違規事項如下:(一)核對現場防制設備操作參數,其中A310脈動式袋式集塵器壓差計讀值為28cmH2O(許可核定3~20cmH2O)、A317脈動式袋式集塵器電流計4A(許可核定10~30A),已逾許可核定量之10%容許差值。(二)108年3月13日執行排放管道P301、P302、P303、P307、P308、P310粒狀污染物及A000定檢;107年3月15日執行排放管道P301、P302、P304、P306、P309、P311粒狀污染物及A000定檢,未於檢測後30日內申報檢測結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9年1月20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9年01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沙鹿區興安里沙田路四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沙鹿區興安里沙田路四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