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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恂潭畜牧場

文號
30-114-020011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5/02/10
違規日期
2024/11/26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2,984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2,910mg/L(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8.4倍)、生化需氧量320mg/L(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3倍)、化學需氧量4,330mg/L(放流水標準限值4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62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2984元整,請依限於114年3月24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 (稽查日113年11月26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檢測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3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40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竹塘鄉長安段三七○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竹塘鄉內新村東陽路2段67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3/31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