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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漢牧場

文號
30-107-050001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8/05/02
違規日期
2018/03/1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罰鍰金額
NT$3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停止作為
違規情節
貴場從事畜牧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3月10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場固液分離機產生之污泥未妥善收集處理,棄置於場外地面水體即場外水溝。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5款附表五、第3條第1項附表八、第5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南市柳營區八老爺段八老爺小段五二八地號
違規地址
臺南市柳營區八老爺段八老爺小段五二八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