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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9-020009
 
            
            
            
                
- 處分日期
 
                - 2020/02/12
 
            
            
                
- 違規日期
 
                - 2019/08/1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第2條第5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查詢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MS)申報資料,貴公司於108年7月份使用未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以下簡稱GPS)之清除車輛(車號:27-7F)清運廢玻璃(廢棄物代碼:R-0401),惟該廢棄物屬公告應裝置GPS之清運機具載運項目,貴公司使用未裝置GPS之車輛逕行載運。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第2條第5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文德村宏宅街一○號二樓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文德村宏宅街一○號二樓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