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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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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8-090004
- 處分日期
- 2019/09/03
- 違規日期
- 2019/05/2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108年5月21日、108年6月25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係以二甲苯等原料製造木漆塗料,按所提供購買合成樹脂(二甲苯25-35%,大豆油變性醇酸樹脂65-75%)物質安全資料表所示,閃火點為25℃,屬廢液閃火點小於60℃之易燃性事業廢棄物,使用後之廢鐵空桶(未經清洗)核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貴公司提供原料商空桶退回之單據供參並表示另一部份盛裝原料之鐵桶係作為產品盛裝之用,查貴公司工廠登記為化學製品製造業、化學材料製造業,登記資本額為1000萬元,核屬公告列管事業,惟貴公司原料空桶並非完全由原料商回收,按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略以):「本法所稱廢棄物,指下列能以搬動方式移動之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品:...二、減失原效用、被放棄原效用...者。...」,則上開盛裝原料之鐵桶非由原料商回收而係使用後作為產品盛裝之用,已屬減失原效用、被放棄原效用者,核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貴公司非屬僅產出員工生活性廢棄物之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貴公司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0)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江山里鳳屏二路三五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鳳屏二路3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