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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100007
- 處分日期
- 2018/10/18
- 違規日期
- 2018/01/3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2,49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印刷電路板製造業並領有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經本局於107年1月30日稽查時,發現貴公司利用軟管排放未經處理之蝕刻廢水至廠房外排水溝,現場採集水樣乙組送驗,經取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02mg/L(標準限值:50mg/L)、化學需氧量154mg/L(標準限值:120mg/L)及銅40.4mg/L(標準限值3mg/L)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上述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7條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且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銅(Cu)為40.4mg/L(標準限值3mg/L)】超過放流水標準(行政院環保署公告「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已涉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刑責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490000元整。自107年03月23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鎮北里鎮北北巷二一之一八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鎮北里鎮北北巷二一之一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