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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典豬場

文號
30-107-070012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8/07/13
違規日期
2018/05/16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罰鍰金額
NT$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牧場從事畜牧業(豬飼育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5月16日派員前往稽查,於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313mg/L,標準值1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委託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7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第3條第1項暨附表一及附表八、第5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南市永康區車行段一一三五地號,車行段一一三六地號,車行段一一三七地號
違規地址
臺南市永康區車行段1135、1136、1137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