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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50033
- 處分日期
- 2017/05/24
- 違規日期
- 2017/02/23
- 違反法條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5,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汽車零件加工作業,未領有廢(污)水排放許可文件,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2月23日派員稽查,並於貴公司排放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119mg/L,標準值30mg/L,未符合金屬表面處理業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5000元整,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命文到翌日起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及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附表三及附表八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保安里開發四路一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保安里開發四路一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