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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3-100012
- 處分日期
- 2014/10/07
- 違規日期
- 2014/06/0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第3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8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80000元整,並應於104年1月9日前,檢具功能測試報告書及具體改善證明文件,經 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4年01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第1款、第3款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項次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福興鄉鎮平村鎮平街二八之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福興鄉鎮平村鎮平街二八之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