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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華上膠廠有限公司

文號
20-109-090014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20/09/14
違規日期
2020/06/09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
罰鍰金額
NT$10,400,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本局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6月9日會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執行聯合查核時,查獲數項違規情事如下:(一)貴公司(一廠)屋頂設有多根未登載於操作許可證之不明排放管道,經長期於廠外以紅外線氣體成像儀監看數根不明排放管道有煙流排放情形,且查貴公司(一廠)前無相關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故障報備紀錄,本日進廠前,亦巡獲貴公司(一廠)非許可證核定之不明排放管道有煙流排放之情事,進廠後遂於非許可證核定排放管道以火焰離子偵測器(FID)量測其製程廢氣揮發性有機物濃度,量測結果分別為,左6排放管道量測濃度617ppm(量測時間10:26),其對應產出廢氣之製程設備編號為乾燥機E009;右7排放管道量測濃度5,911ppm(量測時間10:43),對應產出廢氣之製程設備編號為乾燥機E007,據此,貴公司顯未依M01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將製程產生之廢氣收集至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A002、A003)處理,而係逕由操作許可證未核定排放口排放於大氣中,除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外,亦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所稱之情節重大。(二)另調閱貴公司(一廠)會計帳目資料,貴公司(一廠)109年1月至3月向鈺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PU樹脂量為64.8公噸,108年1月至12月為342.373公噸,經廠長確認皆投入製程製造使用,已遠超過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用量(聚胺基甲酸酯(PU)樹脂20公噸/年)10%以上,顯未依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4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9年10月20日前提出操作許可證異動或變更申請,或依原許可證操作之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9年10月2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並依同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及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中市大雅區四德里雅環路一段一五四巷三七號一樓
違規地址
臺中市梧棲區梧棲區草湳里永興路二段三三六巷一五號
統一編號
86823399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