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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2-050005
- 處分日期
- 2023/05/03
- 違規日期
- 2021/11/1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臺南地檢署因偵辦他案時,發現貴公司涉及楊安春等犯罪案件,於110年11月10日至本市永安區維新路39號稽查,發現貴公司營運紀錄未依規定存放於許可文件登載存放地點(本市左營區後昌路611巷15號),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楠梓區清豐里常盛街二七六巷七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楠梓區常盛街276巷7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