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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050024
- 處分日期
- 2021/05/19
- 違規日期
- 2021/03/2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砂石處理作業程序,本局於110年3月25日派員至現場稽查時製程未運作,僅進行物料堆置,現場查獲有數項缺失未符合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逸散管辦)第4條、第6條第2款、第3款規定,缺失如下:貴公司廠內堆置區未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違反逸散管辦第4條,記缺失10點。 廠內車行路徑採舖設粗級配或粒料厚度不足及有路面色差,違反逸散管辦第6條第2款,記缺失4點。 出入口有逸散性粒狀污染物帶出,未設置自動洗車平台,違反逸散管辦第6條第3款,記缺失10點。綜上,本次合計24點缺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並限期於110年5月21日前向本局提出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10年05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20-111-020017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霧峰區五福路五○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霧峰區五福路五○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