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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060027
- 處分日期
- 2021/06/24
- 違規日期
- 2021/03/2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99,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於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164mg/L(放流水標準限值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99000元整,應於110年8月3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3月29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8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一段三七六號一二樓之二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北斗鎮東光里斗中路837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