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3-114-040001
- 處分日期
- 2025/04/09
- 違規日期
- 2025/03/1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4年3月14日執行環境部下放名單稽查,發現該分署辦理本市白河區「(管制編號:D113R4B005-1)」缺失如下:1.出入口未設置告示牌,缺失記點4點;2.物料堆置未完全覆蓋防塵網,缺失記點4點;3.該工地屬疏濬工程未設置自動洗車設備,缺失記點10點;4.施工規模達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條件,未設置監測儀表(洗車設備),缺失記點10點;以上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28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第7條、第10條第4項及第18條規定,有稽查單(含照片)可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於限改日期前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至本局查驗並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4年06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第7條、第10條第4項及第18條,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項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嘉義市東區親水路一二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白河區之113年度急水溪水系斷面110之斷面135緊急疏濬及河道整理工程
- 更新時間
- 2025/06/16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