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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廠

文號
20-106-090023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7/09/19
違規日期
2017/07/24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本局106年7月24日執行貴廠固定污染源環氧樹脂製造程序(M15)設備元件檢測,發現編號:A04-V01(背景濃度值:1.93ppm,初檢測值:2,595ppm)、A08-N01(背景濃度值:2.36ppm,初檢測值:9,140ppm)及A08-O01(背景濃度值:2.36ppm,初檢測值:8,206ppm)淨檢測值大於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所訂「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仁武區仁武里工業一路八、一二、一四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仁武區工業一路八、一二、一四號
統一編號
11384708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