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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50040
- 處分日期
- 2018/05/29
- 違規日期
- 2018/04/3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査本局於107年4月30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設立於臺中市龍井區海尾路306巷**號之廠區,其物料堆置區因灑水抑制揚塵未妥善收集滲出水,排棄黃色廢污水至廠外排水溝後流至忠和中排水(屬台中港區水污染管制區)造成水體污染,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排棄黃色廢污水至周界外排水造成水體污染,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規定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東區一心街二七九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海尾路306巷5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