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40-106-020014
- 處分日期
- 2017/02/11
- 違規日期
- 2016/12/14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五股廠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流向之事業,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區間:104年12月-105年11月)及本局105年12月14日至派員至貴公司五股廠(五股區五權五路26號)現場稽查,發現下列違規情形:1.申報104年12月-105年7月廢棄物C-0202(廢液pH值小(等)於2.0)產出量超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最大月產生量(0.131864公噸/月)10%以上,惟未向本局提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2.申報105年9-10月廢棄物R-2502(廢酸洗液)產出量超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最大月產生量(0.140193公噸/月)10%以上,惟未向本局提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3.申報105年4、8月廢棄物C-0201(廢液pH值大(等)於12.5)產出、貯存及清運聯單情形與實際不符。前述情形已分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暨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二)(三)(四)之規定,依法告發,並依行政罰法第42條規定通知陳述意見。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北投區立德路一二○巷一五號一至四樓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五股區五權五路2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