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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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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110001
- 處分日期
- 2020/11/02
- 違規日期
- 2020/05/0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7條
- 罰鍰金額
- NT$8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事業作業環境內之辦公場所、員工宿舍及其他活動場所、建築物所產生污水未與事業廢水合併處理,未依規定設置放流口,直接混流後於最終放流口排放於地面水體,另於最終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39.5mg/L(超過放流水標準30 mg/L)0.32倍)、現場使用自來水未登載於許可證(文件)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80000元整,命貴公司應於109年12月1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依原許可登記事項辦理或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之證明文件;水質違規部分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檢測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12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7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和東里仁川路三六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和東里仁川路36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