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06-060026
- 處分日期
- 2017/06/26
- 違規日期
- 2017/03/1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9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執行放流口(D01)採樣檢測:2月16日之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101mg/L(放流水限值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2.36倍)、化學需氧量為3,620mg/L(放流水限值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35.2倍);3月16日之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36mg/L(放流水限值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0.2倍)、化學需氧量1,100mg/L(放流水限值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0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2.放流口(D01)告示牌未依規定設置。3.製程非接觸冷卻水未登載於許可文件,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記事項不符。4.執行生活污水放流口(D02)採樣檢測:3月16日之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1﹐27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5.未妥善管理清洗區含二甲基甲醯胺粗液之廢水,且溢流排放至D02放流口污染承受水體陳厝厝排水。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94000元整,並限期106年8月2日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操作之證明文件、告示牌設置完成相片及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8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18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2項、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永靖鄉五汴村中山路三段一九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永靖鄉五汴村中山路三段一九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