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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40015
- 處分日期
- 2018/04/11
- 違規日期
- 2017/05/0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51,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屬林口發電廠(地址:本市林口區下福里139之1號)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新北市環水許字第04050-06號),前經本局核准功能性變更試車至106年4月30日止,經派員稽查時,新設2號機運轉中,且混合排煙脫硫海水製程運作中,並自新設之放流口D04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惟查已超過同意變更期限,仍未完成變更登記程序,未依原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運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5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二四二號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林口區下福里139之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