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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7-030011
- 處分日期
- 2018/03/28
- 違規日期
- 2018/02/07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2月7日派員督察,經查貴公司朴子廠違規事項如下:一、貴廠洗車廢水經砂石回收機產出之無機性污泥(D-0902)露天貯存於廠外(朴子市鴨母寮段東安小段0052地號上)與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不符,且現場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入之設備或措施,已分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二、另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貴廠燃煤飛灰(R-1106)原料使用申報量106年1月、2月及4月分別為930.25噸、755.98噸及754.29噸,核對貴廠106年度報表分別為888.17噸、798.06噸及793.78噸,其網路申報量與實際使用量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嘉義縣朴子市竹村里朴子工業區三街五七、五七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嘉義縣朴子市竹村里朴子工業區三街五七、五七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