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10-010013
- 處分日期
- 2021/01/20
- 違規日期
- 2020/11/2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安定廠從事廢棄物焚化廠或其他廢棄物處理廠(場),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11月25日派員稽查現場發現貴公司安定廠許可收受廢油混合物(代碼D-1799)、廢潤滑油(代碼D1703)及非有害油泥(代碼D0903)等3種,督察發現製程無2相分離單元,新增磁選、油水分離…等單元,及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廢水產生源尚有蒸汽鍋爐、冷凝器、一次及二次過濾機等,與其廢水貯留許可證登記事項不符,未辦理變更。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條件:完成貯留許可文件變更,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0年02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8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新市區大營里大營一之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定區安加里安定二五八之三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