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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100036
- 處分日期
- 2018/10/19
- 違規日期
- 2018/05/2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105年度N,N-二甲氨基氯丙烷鹽酸鹽實際用量為275公斤(許可年用核定量7.2公斤);二氯甲烷實際用量為4萬9,142.5公斤(許可年用核定量2萬5,920公斤);正己烷實際用量為25萬6,950公斤(許可年用核定量5萬7,600公斤);甲胺實際用量為1,190公斤(許可年用核定量720公斤),顯超過達10%以上,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貴公司107年11月20日前完成改善,並檢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報請本府查驗,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改善證明文件者,視為未完成改善,屆期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蘆竹區坑口里和平街三六、三六之一號、油管路二段三九八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蘆竹區坑口里和平街三六、三六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