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13-110018
- 處分日期
- 2024/11/22
- 違規日期
- 2024/10/1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201,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廠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混凝拌合程序(含堆置場)(M01),證號:H4535-11號」,本案前於113年7月9日至現場稽查,發現自動洗車設備規格及攝錄影監視系統功能規範,未符合「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本府爰限期貴廠於113年10月8日17時前完成改善。經本府環保局113年10月17日至現場確認前開違規事項(自動洗車設備規格及攝錄影監視系統功能規範),惟發現貴廠上開缺失仍未符合逸散管理辦法之規定,核認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依法告發處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1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2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龜山區大華里頂湖路二八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龜山區大華里頂湖路二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18 0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