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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020032
- 處分日期
- 2023/02/24
- 違規日期
- 2023/02/0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未依規定設置或申請核定設置廢(污)水處理乙級專責人員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貴公司已於112年2月13日重新申請專責人員設置,並經本府112年2月16日府授環水字第1120057979號函核定在案,故本案不另訂限期補正或改善期限。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48條第3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芳苑鄉草湖村二溪路草一段七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芳苑鄉草湖村二溪路草一段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