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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1-020027
- 處分日期
- 2022/02/23
- 違規日期
- 2019/04/0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1,2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局108年4月8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至本市田寮區水蛙潭段217、220-16等地號稽查,發現貴公司所屬車輛(車號KEB-8782)於田寮高分8電線桿排放污水於地表,據貴公司車輛駕駛佘坤龍表示,污水係台南市歸仁污水管線工程所產生,由工地主任囑咐其傾倒於前述地號,貴公司車輛排放污水致污染地面之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0條第3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一項次13)規定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前金區民生二路二二五號一一樓之一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田寮區水蛙潭段217、220-16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