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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070010
- 處分日期
- 2022/07/21
- 違規日期
- 2022/01/1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彰化廠領有水泥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1月18日派員進行稽查,依據「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查貴公司缺失情形有下列3項:1.採堆置區四周以防塵網或阻隔牆圍封者,惟防塵網或阻隔牆高度未達設計或實際堆置高度1.25倍,另自動灑水設施水錶故障且未每日記錄用水量,記缺失點數4點。2.舖設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或鋼板,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點數4點。3.裝卸作業灑水設施故障,記缺失點數4點,以上缺失點數總計12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請於期限屆滿前完成記點缺失項目之改善,並檢具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9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及第7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山明里永春街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湖內里工東三路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