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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春加工社

文號
40-106-030012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7/03/16
違規日期
2017/02/16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查台端設籍於本縣芬園鄉楓坑村楓林街581號從事食品製造業(米粉加工),經本局於106年2月16日派員現場稽查,設有一燃木鍋爐,其使用廢木材做為燃料,惟未領有再利用者登記檢核之資格,即逕行使用,且未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附表內容運作屬實。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芬園鄉楓坑村楓林街五八一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芬園鄉楓林街581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