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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2-100017
- 處分日期
- 2023/10/25
- 違規日期
- 2023/03/1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前往貴公司之廠區稽查,並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計20點影響防制效果:(一)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採堆置區四周以防塵網或阻隔牆圍封,防塵網或阻隔牆未完全圍封堆置區,記缺失4點。(二)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或鋼板,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三)公私場所從事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製程、操作或裝卸作業:採用灑水設施,噴灑範圍、水量及頻率不足,記缺失4點。(四)公私場所管理之裸露區域:採行噴灑化學穩定劑或灑水措施,噴灑量或頻率不足,記缺失4點。(五)公私場所管理之道路:路面有破損、髒污致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第7條、第8條及第9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第4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楠梓區高楠公路1200號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37巷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